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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有了标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是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内容之一,但一直以来没有专门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2日,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了我省首个《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农村污水治理的实际情况和治理成本,《标准》控制项目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所减少,标准限值设置有适当放宽,但现有农村污水治理设施仍面临升级改造。

新出台的《标准》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管理;500m3/d及以上规模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参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执行。

根据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和处理规模,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和三级标准。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排放去向分为排入环境功能明确水体、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水体、尾水利用三类,根据排水去向和设施处理规模进行标准分级:(1)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明确的水体,排放限值应适当收严,执行一级标准。(2)出水排入环境功能未明确的水体,适当放宽排放限值,执行二级标准,其中对于处理规模小于20m3/d的,排放限值进一步放宽,执行三级标准。(3)在水环境功能重要、水环境容量较小或者未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各地可根据水生态环境管理的需要,实施更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特别排放限值。(4)出水用于农业灌溉、渔业或其他用途时,相关控制指标应满足国家或地方相应的水质标准。

与《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相比,《标准》的一级标准与GB18918的一级B标准一致,二级标准取值介于GB18918的一级B和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取值介于GB18918的二级和三级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介于GB18918的一级A和一级B标准,化学需氧量取值进一步收严。总体而言,《标准》控制项目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有所减少,标准限值设置有适当放宽。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pdf”>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新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设施从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设施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省生态环境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考虑到现有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提标改造需要一定的时间,设施运营单位应尽快开展设施升级改造,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标准》的污染排放控制要求。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