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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石化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工作的通知

                          粤环办函〔2021〕78号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组织部分省份开展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我省属试点地区之一,试点行业为石化行业。为切实做好相关试点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项目

  列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按第1号修改单修订)中“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2522煤制合成气生产”“2523煤制液体燃料生产”小类,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全部纳入试点项目范围。
  除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外,我厅和各地还可根据本地碳排放源构成特点,结合地区碳达峰行动方案和路径安排,同步开展环办环评函〔2021〕346号文附件2中附录1所列其他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试点。
  目前,我厅已确定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作为省级试点项目之一。
  二、试点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自2021年8月15日起受理试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应要求报告书包括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内容。
  (二)负责审批试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部门应与试点项目相关部门、建设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等建立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突出重点、大胆创新,共同研究落实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体系建立、碳排放水平测算、碳减排措施制定等要求,并将相关内容以专章形式纳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试点工作可参考生态环境部《重点行业建设项目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试点技术指南(试行)》开展。
  我厅将沿用目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专班制度,指导巴斯夫(广东)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开展试点工作,请湛江市生态环境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三)负责审批试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生态环境部门在审批文件中应明确试点项目减污降碳措施、自行监测、管理台账要求,以及地方政府落实煤炭总量控制、碳排放量削减替代相关要求。
  (四)我厅将组建专家团队,与生态环境部有关专家团队,共同对试点项目开展帮扶指导。
  (五)各地要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部门和企业的交流、培训,多渠道向企业、社会公众宣传碳排放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六)请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摸查了解本行政区域内拟建试点项目情况,梳理试点项目名单,结合实际制定试点方案,于8月15日前向我厅报备(后续项目名单更新应及时报备),并分别于2021年12月1日和2022年6月5日前分别向我厅报送试点工作总结。我厅将定期跟踪调度试点工作实施进度,及时梳理总结试点工作问题和工作成果。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
                                   202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