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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规范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省级职权委托事项办理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广州、深圳市实施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81号)规定,自2021年3月15日起,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将涉及广州市的“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实施。受托以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办理“固体废物转移许可”省级职权委托事项,规范内部办理流程,压缩办理时限,热心解答咨询,基本实现“跨域通办”“无纸化办理”,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近日,根据国家、省有关危险废物跨省转移最新要求,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印发《关于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要求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制定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流程图,明确各环节办理要求,指导有关单位规范办理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通知》明确,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省级职权委托事项仅包含“危险废物跨省转出”,跨省转入有关事权由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实施;简化危险废物跨省转移事项申报程序,全面实施“电子化办理”“无纸化办理”,无需企业提供纸质材料。《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跨省转移区域、业务申报办理流程、申报资料等要求,以及跨省转移“白名单”机制、废铅蓄电池跨省转移试点的有关要求。
  下一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依职责落实固体废物转移许可省级职权委托事项,指导企业依法依规办理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跨省转移业务,畅通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利用处置渠道,切实筑牢全市生态环境安全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