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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台新规,空气质量改善最高奖励1500万元

近日,《关于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奖补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在广东省生态环境厅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通知》提出,在“十四五”期间,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奖补工作,其中,对年度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改善幅度连续两年加和平均值全省排名第1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15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

  空气质量改善、空气质量达标均有奖励

  根据《通知》,本次奖补的范围是: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实施以NOx和VOCs减排为基础的大气环境治理和管理能力建设。主要包括VOCs污染治理、工业锅炉、工业炉窑污染治理、移动源污染治理、大气环境监管和污染物排放监测监管能力建设、污染物减排量核算以及相关技术支撑等工作。

  工程减排奖补标准方面,为促进区域协调均衡发展,区分三个档次对各地级以上市实施差异化奖补。其中,广州、深圳市适用第一档次,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等珠三角其他地市适用第二档次,粤东西北地市适用第三档次。

  第一档:省级资金暂不安排工程减排奖补。

  第二档:每吨NOx减排量补贴1万元,每吨VOCs减排量补贴2.5万元。

  第三档:每吨NOx减排量补贴2万元,每吨VOCs减排量补贴5万元。

  空气质量改善奖补标准方面,对空气质量改善和完成空气质量目标的城市将分别给与奖励。改善幅度奖补:对年度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改善幅度连续两年加和平均值全省排名第1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15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对于全省排名第2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10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对于全省排名第3名的地级以上市给予500万元省级资金奖励。(连续两年加和平均值的算法示例:某市2021年AQI达标率同比2020年变化A个百分点,2020年同比2019年变化B个百分点,连续两年加和平均值为A与B的算术平均值。)

  完成目标奖补:对完成省下达年度空气质量指数(AQI)达标率目标的城市每个奖励100万元,超额完成指标的城市将再度给予适当奖励资金。

  鼓励各地市提前完成工程减排措施

  《通知》同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NOx和VOCs减排任务量、资金用途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并对资金使用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政府审计等负责。省生态环境厅会同财政厅每年对各地级以上市奖补资助使用情况进行抽查,督促年度工程减排任务完成不理想、经费使用范围不符合要求等问题突出的城市及时做好整改工作,并视情收回年度部分奖补资金、压减下一年度奖补资金。对于当年工程减排超额完成的城市,下一年度奖补资金给予重点弥补。

  奖补资金使用应纳入各地市项目库管理,地市负责项目库建设和实施,为经费使用和审计负责。获得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地市,省级奖补资金给予适当倾斜。工程减排奖补政策实行奖补资金总额控制,按照奖补资金总额内“先减先补、资金用完为止”的原则执行,鼓励各地市提前完成工程减排措施,尽快改善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